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肖佳妮)近日,株洲市渌口区法院参加株洲法院2023年度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第1次集中宣判活动。一审公开宣判了两起贩卖毒品案件,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年3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的刑期。
2022年3月至6月,被告人黎某8次向张某某(另案处理)、周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(冰毒)和甲基苯丙胺片剂(俗称麻古)。被告人张某在上述期间向黎某、陈某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。被告人黎某非法获利1575元,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200元。
法院判决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;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;对被告人黎某、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75元、200元继续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,被告人吴某为帮3人代购毒品遂联系被告人张某,张某为帮周某(已判刑)、吴某购进毒品遂联系被告人郭某,被告人郭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到毒资后向张某贩卖毒品3次,张某从中获利2101元、吴某从中获利199元、郭某从中获利100元,还分别获得了吸食毒品的好处。案发后,被告人张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且经查证属实,依法构成立功。
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;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;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;对被告人郭某、吴某、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、199元、2101元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法官提醒:根据《刑法》第347条规定,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予以刑事处罚。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最高可判处死刑。
一审 曾金春
二审 伏志勇
三审 万朝晖
责编:刘惠明
来源:湖南法治报